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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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承担以下招标事宜:
1、负责编制招标方案并报业主审核。
2、组织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3、负责将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答复有关部门就这些文件提出的问题,对需要修改的问题经与业主协商后做出相应修改。
4、拟定和刊登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并承担公告费用。负责印刷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负责澄清投标人提出的关于这些文件商务部分的问题。
5、负责组织标前会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商务问题;在需要时,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文件发送投标人。
6、接受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7、负责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和开标会及评标会。
8、负责邀请有关专家,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并承担相关费用,与业主共同审定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结果,负责编写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
9、在需要时,负责在资格评审或评标过程中邀请投标人就投标的相关问题进行澄清。
10、在需要时,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和投标保证函的有效期。
11、在需要时联系有关管理部门审查评标报告;负责将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12、对于有关管理部门就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提出的问题,在与业主商定意见后,按商定意见作出答复。
13、经业主同意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邀请资格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14、主持对工程合同商务条款的非实质性修改并协助业主进行技术谈判。
15、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合同副本,并将工程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登记。
16、及时向业主通报代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与业主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3、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委托招标备案后;
2、招标文件编制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招标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2、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工程“招标公告”;
3、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完成招标工程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4、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代理机构改正。
5、投标人资格审查
1、采用公开招标的程序及要求:
2、投标申请人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报名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投标报名表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3、投标申请人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及证明材料;
4、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单位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5、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业绩、信誉,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投标人名单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发放前将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名单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采用邀请招标的程序及要求:
(1)招标人在委托招标备案时可自主确定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邀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接受邀请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送资格预审文件及证明材料(材料要求同公开招标);
(3)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发放前,将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如有)、投标人名单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6、发放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2、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勘察现场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以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8、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
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签收确认。澄清或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2、投标人和拦标价编制人员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解答,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的单位。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投标文件接收
1、招标文件的接收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上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10、开标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在有形建筑市场;
1、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作为弃权处理;
2、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的名单;
(3)宣读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4)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开。
(7)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优惠条件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8)投标人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9)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当众宣布工程拦标价价格(招标人设有拦标价的)。
(10)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1、评标
1、评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的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评标办法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6、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2、定标
1、定标办法:
(1)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协助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2、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少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2、中标
(1)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实质性的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草拟合同
确定中标人后协助招标人拟定合同。
14、合同签订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使用现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2、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3、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4、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二)实施周期及时间保障措施
1、项目实施周期
(1)施工招标代理实施周期
1、资格预审(如需要)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人的资质、施工经验、人员素质、施工机械、财务能力和社会信誉的综合评价。审查方法为合格制审查和有限数量制审查。
2、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中标者签订合同的基础,也是在工程施工中进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及合同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阅读设计文件,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要求明确招标范围,清楚阐述业主按照什么原则和程序选择承包商、投标人如何投标、工程项目的建设背景和环境,以及该项目的具体技术经济特点、业主对工程项目在进度、质量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工程管理方式上的要求。防范对未来施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交由招标人审查通过后,在招标交易中心备案。
3、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答疑的投标申请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0日前,将要呈请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汇总所有需澄清、答疑的问题会同招标人进行解答,并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将书面答复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施工招标时间安排计划
顺序 |
工作程序 |
计划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需甲方配合的工作 |
1 |
项目报建 |
准备期--第1天 |
填写《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报招标办备案 |
1、立项批文 |
2 |
招标备案 |
准备期--第1天 |
填写《招标备案登记表》,报招标办备案 |
|
3 |
发招标公告 |
准备期--第1天 |
甲方及招标办审定后,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
|
4 |
发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
第8天 |
发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
业主签字盖章 |
5 |
现场踏勘 |
第10天 |
组织已领取招标文件的各投标人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 |
需甲方安排人带领 |
6 |
答疑会 |
第12天 |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投标人的书面提问予以答复 |
甲方、设计部门、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参加,安排现场答疑,再以书面形式发放,也可直接书面答疑 |
7 |
开标会 |
第27天 |
投标文件递交、唱标 |
业主代表参加,纪检监督 |
8 |
评标 |
第27天 |
填写《评标报告》 |
业主签字盖章 |
9 |
发中标公示 |
第28天 |
填写《中标公示》,报招标办 |
业主签字盖章 |
10 |
发中标通知书 |
第32天 |
发《中标通知书》,报招标办 |
业主签字盖章 |
2、监理招标代理实施周期
1、资格预审(如需要)
监理招标资格预审程序和施工招标基本相同。
2、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中标者签订合同的基础,也是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本依据。认真阅读设计文件,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要求明确服务范围,清楚阐述业主按照什么原则和程序选择监理单位、投标人如何投标、工程项目的背景和环境,以及该项目的具体技术经济特点、业主对工程监理服务形式、范围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交由招标人审查通过后,在招标交易中心备案。
3、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答疑的投标申请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17日前,将要呈请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汇总所有需澄清、答疑的问题会同招标人进行解答,并在投标截止期15天前,将书面答复以编号补遗书方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监理招标时间安排
顺序 安排 |
工作程序 |
计划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需甲方配合的工作 |
1 |
项目报建 |
准备期--第1天 |
填写《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报招标办备案 |
1、 立项批文 |
2 |
招标备案 |
准备期--第1天 |
填写《招标备案登记表》,报招标办备案 |
招标代理合同 |
3 |
发招标公告 |
准备期--第1天 |
甲方及招标办审定后,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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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格预审 |
第7天 |
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递交时间截止后,由甲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完成《资格预审报告》 |
业主领导组织 招标公司协助 |
5 |
资格预审备案 |
第8天 |
《资格预审报告》报招标办备案 |
报与业主审批 业主签字盖章 |
6 |
发招标文件 |
第9天 |
发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及招标文件 |
报与业主审批 业主签字盖章 |
7 |
现场踏勘 |
第10天 |
组织已领取招标文件的各投标人对工程现场进行勘查 |
甲方安排人带领 |
8 |
答疑会 |
第12天 |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投标人的书面提问予以答复 |
一般由甲方、设计部门、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参加,可安排现场答疑,再以书面形式发放,也可直接书面答疑 |
9 |
开标会 |
第27天 |
投标文件递交、唱标 |
业主代表参加、纪检监督 |
10 |
评标 |
第27天 |
填写《评标报告》 |
业主签字盖章 |
11 |
发中标公示 |
第28天 |
填写《中标公示》,报招标办 |
业主签字盖章 |
12 |
发中标通知书 |
第32天 |
发《中标通知书》,报招标办 |
业主签字盖章 |
3、货物公开招标实施周期
(一)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就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四)开标: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五)评标: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审查,评定投标文件和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六)定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中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实施流程及周期
一、接受委托
接到采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采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要求采购人提供采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包括:
(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发放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采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发。
六、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
(一)会前准备工作
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采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采购办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准备会场所需设备。
3、准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簿、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谈判前会议
1、谈判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有采购单位领导、技术专家、监督部门代表以及部分谈判小组成员参加的谈判前会议,确定出每包的最高支付价格。
2、谈判小组成员谈判侧重点分工:
(1)技术类专家主谈技术部分,施工组织措施等。
(2)经济类专家主谈企业业绩、信誉、售后等商务部分。
(3)采购单位代表主谈报价、付款方式、售后等。
(三) 谈判会议的程序
1、代理机构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场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4、收缴通讯工具。
5、由采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6、谈判供应商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谈判会议过程由采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声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情况。
3、谈判小组就采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采购项目标准,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5、谈判小组将统一后的标准、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实质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六)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技术较复杂的项目还要签订技术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采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谈判资料整理
谈判结束后,采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采购项目受理单、委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到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询价程序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询价事宜。
属于部门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采购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比照本程序组织询价活动。
二、成立询价小组
代理机构依法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询价标准
采购人向询价小组提供采购项目需求。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配置标准、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评定成交的标准作出规定,并据此编制询价通知书。
四、发布询价公告
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公布询价项目需求、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内容、日期、地点等,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响应供应商携带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或按要求以邮寄资料等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并提供较充分的时间让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经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达到2家的,可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采购人调整采购项目需求或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新的采购方案的,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仅在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询价的,可以不发布询价公告,直接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不得更改的密封报价文件。
对重大、敏感项目的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可监督询价过程。
六、询价评议
响应供应商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盖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提交。
询价小组拆封全部报价文件。检查各报价文件是否偏离询价要求。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不符合密封或其他规定、偏离询价要求、以及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均视为无效报价。
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达到2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继续询价。
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视为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或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对有效报价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出具询价报告。
询价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将询价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按照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八、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公告发布期内,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谈判过程有质疑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九、询价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在询价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询价报告、询价有关记录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招标代理工作时间保障措施
1)、招标过程时限控制的基本原则
满足招标人总进度目标的要求,根据招标人对建设项目尽快提供可进行的原则,在确保招标质量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缩短招标进度,尽快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
2)、招标代理工作时间保证措施
(1)计划活动
招标工作中的计划活动可以明确招标目标、招标任务,搞好招标工作。主要有如下方面:
1)制定招标工作计划,包括工程整体招标计划及专业工程分项招标工作计划和主要材料采购、设备计划等;
2)及时的、科学的、合理的、制定工程整体招标计划 、各专业工程分项招标工作计划和主要材料、设计计划等。
(2)组织活动
1)落实招标项目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协作关系;
2)落实招标过程中有关的沟通、协调会议由负责人组织好看;
3)及时组织项目各专业成员进行招标过程中的各项招标资料起草工作;
4)及时提醒招标人对我公司起草的各类招标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5)对重大技术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专家进行专题讨论。
3)、监督和控制活动
监督和控制贯穿于招标工作的始终。主要有下列内容:
1)所有招标资料和招标活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2)接受招标人对整个招标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控制工作;
3)接受招标人对招标进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项目招标小组接受公司,内部审核部门对招标进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沟通、协调活动
1)与招标人的沟通、协调活动;
2)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活动;
3)与有关招标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活动。
5)、招标代理时间节点控制:
(1)、法律法规中关于招标工作用时的常用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不同的招标项目要求不一样,代理机构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招标工作。这就需要公司熟悉并熟练运用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
(3)法定程序时间节点:
1)建设局受理资料:法定为3-5个工作日;
2)审批结束后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接受报名,进行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3个工作日;
3)送审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3-5个工作日;
4)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3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招标文件后20日历天方可进行开标,发放招标控制价7天后可进行开标;
5)开标1天;
6)中标公示3个工作日;
7)打印中标通知书1个工作日。
(三)评标专家来源及选择
我公司设有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委为省内各地区有一定知名度的在职或者离退休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专业包括工程施工、勘察、监理、设计、工程咨询、市政、水利、机械设备、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专家。
(1)专家评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2)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满十年以上;
3)自觉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2)专家的抽取
1)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委托的抽取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进行,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
2)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人代表,招投标监督人员同时在场。自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开始,到抽取且通知到的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区域止,参与评标专家抽取的人员,不得透露评标专家抽取的相关信息。
3)公司评标专家库人员原则上应与公司签订书面聘用协议,为公司日常招投标咨询与专业知识咨询专业服务队伍,公司所聘用人员应是专业素质高,具备专家良好职业道德,业界口碑良好的人员,公司需要相关咨询工作时应首先从公司专家库中选聘人员。
4)凡参与公司招投标前期相关咨询的专家原则上应对后期的具体评标工作实行回避。
5)做好定期与专家信息的回馈、回访,及时收集整理意见。
6)我公司为河南省政府采购处及河南省招投标协会先进会员单位,如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或根据项目所在地要求,我公司均可在政府采购办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
(四)异议、投诉配合处理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公司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投诉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首先要给予足够重视,及时、主动、坦诚地与质疑者进行沟通,全面了解质疑者的想法、要求,切忌用训斥、粗暴的言语简单化处理,从而引起矛盾激化;其次针对质疑函中反映的问题,提请评委会进行复议,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逐条核实后,及时回复质疑人。
有的质疑属于质疑人对市场调研不够,片面理解造成的。我们将相关情况向质疑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并提醒该质疑人注意市场调研工作,全面理解招标人的采购需求,不要轻易质疑。
(1)投诉受理的时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公司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是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负责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监督部门作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五)企业法律支撑方案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使得在工程中介服务中异军突起的工程代理有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招标代理服务只简单地停留在重复性的程序代理上。
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和实行招标投标领域的不断拓宽。招投标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制度,已在社会上得到确定,而《招标投标法》则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机构是在法律法规指导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适应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和建设部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出台,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条件、业务范围,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使其作为政府、市场、企业联系的纽带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1、努力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严格贯彻招标投标法
1.1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仍存在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投标企业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出让代理资格、高价出售招标文件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要想规范执业,首先要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认识,努力学习招投标法规。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1.2严格贯彻《招标投标法》
严格贯彻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抓好招标业务的规范化运作,就是按照法定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企业。规范化运作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命线”。要做到规范化运作。首先从制度、组织保证上、下大气力抓好规范性建设,积极配合业主规范招标行为。其次规范运作程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工作流程、形成有职责、有分工、有制约、可追溯的工作体系。第三,招标活动科学、规范、合理使整个招标过程都处于社会舆论和政府的监督下,做到对潜在投标人、中标人一视同仁、一律平等,评标过程严格保密、评标结果要公开、公平、合理、合法、招标项目、招标信息、中标情况及时公布。第四,招投标企业是一个系统工程,通过报名、资格预审、发标、开标等活动,每一个过程都要跟踪、检查、协调,保证每个环节都必须追求完美,将企业最强的一面向业主、向投标企业、向监督单位展现出来。以赢得客户的信任。第五,每个项目招标前都要针对项目特点,如工程规模、工期要求、投资性质、设计进度、施工特点、发包模式、合同形式、计价方式、设备材料采购总分包方式、周边环境等与业主充分沟通,为招标人提供合理、有效地建议,为招标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对拟投标单位还要充分了解该公司管理状况、技术水平、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类似工程管理水平、机械设备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第六,严格按批准的资质开展代理业务 ,不越级代理,不搞假招标,不乱收取各项费用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行企业信用制度
2.1提高对诚信的认识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则是信用经济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诚信经营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招标代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建筑业市场经济完善的重要标志。属于服务行业,服务业经营理念的核心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并将相关资源整合在为客户服务的平台上,通过服务为客户创造附加值。诚信也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推动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依靠诚信经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2.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建设是长期的,经常的任务,需要通过加强宣传,进行职业道德,法纪诚信教育,以及技术业务培训等一系列工作,造成强大的舆论,使每个从业人员树立“有信者尊,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观念和社会氛围,使企业真正成为社会上一个信得过,过得硬的品牌企业。今后国家要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作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建立诚信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体系,主要包括诚信经营准则、诚信道德规范、诚信保障制度、诚信经营教育等。
2.3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制度
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如何贯彻落实诚信执业这一原则,非常重要。具体要求是:一、在施工招标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假公济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不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不泄露招标工程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情况。二、坚持做到依法办事无差错,规范运作无投诉,优质服务都满意,招标代理言而有信。三、追求动态服务,从接受委托,确定招标形式,编制招标文件、发标、图纸答疑、标底制作、到开标、评标、定标、出具成果资料。每个过程、每件事情都要处理的恰到好处。要做到服务意识到位、服务质量到位、服务水平到位,通过服务达到好的效果,能够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合理、诚实信用,能有效地调节各方利益,能有效地体现公司的信誉度和业务水平能力,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满足业主的需求。
(六)档案留存说明
(1)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公司为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清晰、完整、准确,独立设立档案管理室,并聘用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公司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先进性档案管理培训,认真学习档案管理有关政策,树立为业务服务的思想,做到严格办事,认真做好档案的使用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上岗后认真做好档案入库的接受、保管、统计工作,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及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搜集档案利用效果。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搞好档案目录和有关档案的微机录入,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的科技水平。在工作当中还要注意档案管理室的防水、防火、防虫、防晒、防盗工作,及时检查档案安全情况。
在档案管理中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自觉遵守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2)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资料规范
1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公司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的技术档案,充分发挥技术档案在公司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生产技术部门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公司技术档案是指各技术部门在日常技术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备案资料、图纸、文字材料、照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资料等。
1.3 公司技术职能部门、要把技术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度及时归档。以保证全公司技术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1.4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档案的基本原则,公司技术部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综合档案室在技术主管的直接领导下,集中统一管理全公司的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工作,达到全公司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2 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
2.1 每一个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并按公司形成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将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代、册、盒),由技术主管审查后及时向公司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2.2 各部门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档案或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参见《文件控制程序》),签字归档备查。凡不符合组卷要求或技术文件资料不全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2.3 凡需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尽量符合国标、部标和企业标准的规定。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
2.4 凡各部门形成的图纸类文件,应描制底图一份,并经技术责任签字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2.5 凡外来、外购回公司的技术资料,必须通知资料管理人员参加清点,如数归档。在未办理借阅使用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据为私有或拿走。
3 综合档案室的任务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3.1 综合档案室的任务:
3.1.1 集中、统一、科学地管理好技术档案,维护技术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技术档案原件遗失、缺漏、污损破坏至无法使用、借出无法收回等,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严重者调离岗位。
3.1.2 协助各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正确地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1.3 承担技术文件资料的接收、复制、借阅、发放和建档,提供技术资料为全公司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服务。
3.2 技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3.2.1 认真贯彻公司技术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技术档案工作任务的完成。积极主动地为生产、开发提供技术资料。
3.2.2 科学地管理全公司技术档案,承办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的接收、分类、编目、登记、保管、复制、借阅、发放、鉴定、统计等工作。
3.2.3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2.4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借阅、发放制度。
3.2.5 保持档案室内整洁、卫生,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4 技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4.1 认真做好技术档案的内容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指定监销人监督下进行销毁,防止失密。有关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必须及时归档。
5 技术档案的保管和借阅:
5.1 对接收来的技术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管理,编制《档案查阅目录》,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5.2 认真执行技术档案的保管检查制度,每年年底全面检查、清理一次,做到帐档一致。并于每月1号前整理出检查报告,交技术主管审查。技术主管根据检查报告的结果,对出现的问题勒令档案管理员进行整改,并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复查。
5.3 做好技术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履行批准和借阅手续。经常保持室内清洁通风,注意防尘、防火、防水、防潮、防晒和防盗。防止档案被虫蛀、鼠咬、霉烂等。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修补和提出复制。
5.4 技术档案的保密制度:
5.4.1 全公司职工必须严守机密,维护技术档案的安全。凡借阅重要的档案,要由技术主管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4.2 技术档案如有丢失、被盗、泄密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作妥善处理。
5.5 技术档案的借阅:
5.5.1 凡本公司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因生产需要都可借阅技术档案。由管理人员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借阅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用后按期归还,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5.5.2 技术档案和各种设备说明书等,均在公司内控制使用,档案原件不得借出档案室,仅供在室内查阅。若需借出室,应办理手续,借出副本。如无副本时,需经技术主管批准方能借出。
5.5.3 经同意借出之档案,每次最长时间为三天。如工作需要,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如遇假期,必须将所借技术档案退回到期未归还或未办理续借手续者,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催收,并要求其限期归还。到期还未归还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其完整或损坏的程度及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处罚,由档案管理员报技术主管审查,总经理批准后,送公司财务部,对档案借阅人进行处罚。
6 、 技术档案的复制和技术资料的发放:
6.1 凡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一般应存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应复制备份一份,供日常借阅或学习使用,备份文件发放后,应及时复制补充完整。
6.2 发放各使用场所的文件资料,使用者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因受条件限制,破坏或污损至无法使用时,可到档案室换取新文件,原破坏或污损文件资料由档案室回收后报废处理。凡使用者无法提供原文件资料,而要求档案室重新发放时,文件使用者应承担重复发放文件的资料费用,其金额按复(晒)制资料的实际价格核算,由档案管理员报技术主管审查,总经理批准后,送交公司财务部。
7、 技术档案和受控技术文件的更改:
7.1 当文件编制部门需对技术档案实施更改或补充时,应有更改通 知单。对用户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更改时,还应有用户同意更改的书 面证明,并存档备查。更改人员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对技术档案实施更 改。修改时统一做好修改标记,坚持技术责任签字,标明日期。同时修改清单中的更改级别,并将修改通知保留备查。
7.2 技术档案更改后,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更改通知单发放各相应的文件受控场所,以保证文件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
7.3 为防止各使用场所的受控文件失控,各类受控技术文件自发放之日起,其使用期限为一年,过期自动作废。需重复使用时,经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盖上“确认”印章,审查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再次使用。
(3)档案留存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一般工程档案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档案保存八至十五年。
(七)培训方案
第一条 员工培训的目标与宗旨